2008/11/7

Ezoption 101 - 買方 VS 賣方 (1)

選擇權就如同,跟建設公司簽的買房合約。

合約載明三要素

買方,願意花一筆錢(訂金十萬),來確保他的權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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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用特定價格、在特定時間、買特定標的物的權利)

買方有權利,到時,他可以選擇要不要去履約。

比如假設在12/30時,不動產大崩盤,每坪跌成15萬。林美女及他先生,就可以直接以15萬,去買隔壁相同條件的套房。

雖然犧牲了那十萬訂金,但支出總金額,只有:

375萬+ 10萬 = 385萬

還是少於合約的500萬。

因此,放棄買權,是聰明的作法。

但如果是漲價,每坪從20萬漲為25萬。

如果不要求賣方履行合約,必須支付625萬。這時,當被簽訂買房合約之舉,就顯得是高明的作法,拿著合約,建設公司就只能以500萬賣你。

過戶完成,你立即以市價625萬出售,現賺125萬。換言之,這只買權,在12/30時,有125萬的價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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選擇權的買方,有權利,沒有義務。

選擇權的賣方,只有義務(被動等著履約),而沒有權利。

買方,就像訂房者,要先付出(花一筆權利金),才能獲有合約。

賣方,為了承擔標的物價格不利的方向(以買權而言,是上漲),必定要求事先的彌補,也就是會先收一筆權利金